重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陽城東支行享有的貴州美富力能源有限公司債權轉讓
標的名稱 | 重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陽城東支行享有的貴州美富力能源有限公司債權轉讓 | ||||||
項目編號 | YG-JRZC-2020051 | 轉讓底價 | 1277萬元 | ||||
掛牌起始日期 | 2020年12月28日 | 掛牌截止日期 | 2020年12月30日 | ||||
公告周期 | 3個工作日 | 發(fā)布媒體名稱 | 貴州陽光產(chǎn)權交易所有限公司網(wǎng)站、微信公眾號 | ||||
標的所在地 | 貴州省 | 標的類別 | 債權轉讓 | ||||
一、轉讓方簡況 | |||||||
轉讓方基本情況 | 轉讓方名稱 | 重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陽城東支行 | |||||
注冊地(住所) | 貴州省貴陽市云巖區(qū)寶山北路116號 | ||||||
法定代表人 | 周勇(負責人) | ||||||
注冊資本 | |||||||
經(jīng)濟類型 | |||||||
公司類型(經(jīng)濟性質(zhì)) |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國有控股) | ||||||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證號) | 915201035907526078 | ||||||
債權轉讓行為決策及批準情況 | 國資監(jiān)管機構 | □國務院國資委監(jiān)管 □中央其他部委監(jiān)管 □省級國資委監(jiān)管 □省級其他部門監(jiān)管 □市級國資委監(jiān)管 □市級其他部門監(jiān)管 □其他監(jiān)管 | |||||
所屬集團或主管部門名稱 | 重慶市國資委 | ||||||
組織機構代碼 | |||||||
批準單位名稱 | 重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決議類型 | □批復 □股東會決議 □董事會決議 □總經(jīng)理辦公會決議 □其他 | ||||||
內(nèi)部審議情況 | 審議通過 | ||||||
二、債權簡況 | |||||||
債權公告信息 | 債務人 | 貴州美富力能源有限公司 | |||||
基準日 | 2020年12月20日 | ||||||
債權本金余額 | 1277萬元 | ||||||
累計欠息 | 5,317,315.66元 | ||||||
本息合計 | 18,087,315.66萬元 | ||||||
是否存在經(jīng)登記的擔保物權 | 是 | ||||||
債權評估情況(如有) | 評估機構 | ||||||
核準(備案)機構 | |||||||
核準(備案)日期 | |||||||
評估基準日 | |||||||
轉讓標的對應評估值 | |||||||
重要信息披露 | 一、債權簡介:重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陽城東支行(以下簡稱債權人)于2016年3月22日與貴州美富力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借款人)簽訂編號為“(2016)年(黔城東授)字第0015號”《重慶銀行(最高額)授信業(yè)務總合同》,債權人向借款人提供綜合授信1300萬元(敞口不超過1300萬元),為擔保授信總合同的履行,同日貴陽金格食品有限公司與債權人簽訂編號“(2016)年(黔城東抵)字第0017號”《最高額抵押合同》,以公司位于貴陽市修文縣扎佐鎮(zhèn)賣酒坡52593.6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證號:修土國用(2005)第3090號]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另外鄧方吉、廖秋、丁影分別與債權人簽訂編號為“(2016)年(黔城東保)字第0018號”、“(2016)年(黔城東保)字第0016號”和“(2016)年(黔城東保)字第0019號”《最高額保證合同》,為該筆授信提供連帶保證擔保。同日借款人和債權人簽訂了《最高額授信業(yè)務項下流動資金貸款合同》[合同編號:(2016)年(黔城東貸)字第0020號],約定項下貸款金額為1300萬元,債權人分別于2016年4月1日,2016年9月30日依據(jù)簽訂的項下貸款合同向借款人發(fā)放貸款本金1250萬元、27萬元,共計1277萬元,貸款利率為年利率6.525%,罰息和復利利率為貸款利率上浮50%即9.7875%,到期日均為2017年3月31日。因借款人未能按時履行還款義務,債權人依法提起訴訟并進入執(zhí)行程序,依據(jù)判決截止到2020年12月20日,借款人拖欠債權人本金余額1277萬元,累計拖欠罰息5,146,973.16元、復利17,034.51元。 二、債權涉及的擔保及訴訟情況:上述貸款債權由貴陽金格食品有限公司以其位于貴陽市修文縣扎佐鎮(zhèn)賣酒坡的國有土地使用權52593.6平方米[土地使用權證號:修土國用(2005)第3030號],抵押登記權證:黔(2016)修文縣不動產(chǎn)證明第0000988號。鄧方吉、廖秋、丁影分別與債權人簽訂編號為“(2016)年(黔城東保)字第0018號”、“(2016)年(黔城東保)字第0016號”和“(2016)年(黔城東保)字第0019號”《最高額保證合同》,為該筆授信提供連帶保證擔保。上述貸款逾期后,債權人于2018年2月23日提起訴訟,墊付訴訟費和保全費112047.60元,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8)黔01民初204號”《民事判決書》,除了未支持罰息計收復利,債權人承擔訴訟費2000元外,貸款本息、擔保權、訴訟費借款人和擔保人承擔等均支持,判決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債權人于2020年11月4日申請執(zhí)行,目前已經(jīng)進入對抵押土地評估流程。 三、債權存在的問題及瑕疵(影響買受人決策的重要事項披露):抵押土地上已經(jīng)修建了學校和道路。 四、其他重要披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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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條件與受讓方資格條件 | |||||||
交易條件 | 價款支付方式 | 確定受讓資格當日一次性支付 | |||||
風險提示 | 1.本項目掛牌公告期間,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會對意向受讓方實施盡職調(diào)查給予必要的配合與支持。意向受讓方需詳細閱讀有關備查資料。意向受讓方須自行對轉讓標的進行全面審慎的了解,一經(jīng)遞交受讓申請,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轉讓標的的全部現(xiàn)狀及瑕疵,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成為受讓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及擔保情況等方面的瑕疵等為由退還標的或拒付價款。如不能接受上述事實的則所繳保證金轉為違約金不予退還。 | ||||||
與轉讓相關其他條件 | 2.為保護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在此做出特別提示,意向受讓方一旦受讓申請且交納保證金就對如下內(nèi)容作出承諾: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種情形,將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和產(chǎn)權交易機構可扣除受讓方或競買人的保證金,作為對相關方的補償,保證金不足以補償?shù)?相關方可按實際損失繼續(xù)追訴。(1)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即在掛牌底價基礎上進行自主報價:a意向受讓方未進行有效報價的;b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因其原因未簽訂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即為競買人:a競買人單方撤回受讓申請的;b競買人未按產(chǎn)權交易機構規(guī)定按時提交競價文件的;c在競價中各競買人均未有有效報價的;d競買人通過競價方式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照產(chǎn)權交易有關規(guī)則簽訂交易合同的。 (3)違反交易保證金的有關規(guī)定或其他違規(guī)違約情形的。 | ||||||
3.轉讓方按貴州陽光產(chǎn)權交易所有限公司的收費標準向貴州陽光產(chǎn)權交易所交納交易服務費。 4.交易服務費賬戶信息: 戶名:貴州陽光產(chǎn)權交易所有限公司賬號:2181010001201100015343 開戶行:貴陽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聯(lián)行號 314701012181) | |||||||
5.在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收到全部轉讓價款后,再實現(xiàn)全部債權交割。 | |||||||
受讓方資格確認及合同簽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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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許聯(lián)合體受讓 | 否 |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1.意向受讓方應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xù)的企業(yè)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企業(yè)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加蓋公章,三證合一的企業(yè)提供三證合一的證照復印件加蓋公章;自然人提供身份證復印件)。 | ||||||
2.受讓方應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司法解釋對受讓方資格或條件有特殊規(guī)定的,應具備規(guī)定的資格或條件。 | |||||||
3.受讓人不得為:與標的物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包括但不限于:債務人及擔保人、債務人實際控制人、國家公務員、金融監(jiān)管機構工作人員、政法干警、資產(chǎn)管理公司工作人員、原債務企業(yè)管理層、國有企業(yè)債務人管理人員、參與資產(chǎn)處置工作的律師、會計師、評估師等中介機構人員等關聯(lián)人或者上述關聯(lián)人參與的非金融機構法人、國有企業(yè)債務人)。 | |||||||
保證金設定 | 是否交納保證金 | 繳納 | |||||
交納金額(幣種) | 人民幣2,000,000.00元 | ||||||
交納時間 | 在掛牌有效期內(nèi)遞交申請時一并交納(工作日9:00-16:00)或提前交納。 | ||||||
保證金繳納賬戶 | 開戶行:重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陽分行營業(yè)部 戶名:重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陽分行營業(yè)部 保證金賬號:860101010000284 | ||||||
交納方式 | 轉賬支票(需提供進賬單)、銀行匯款、網(wǎng)銀轉賬;以保證金到賬時間為準(轉讓方指定賬戶) | ||||||
保證金交納事項 | 意向受讓方按標掛牌轉讓公告的約定金額交納保證金至轉讓方指定賬戶,即為意向受讓方對轉讓方作出接受交易條件并以不低于轉讓底價受讓交易標的承諾的確認。 | ||||||
保證金返還 | 意向受讓方未能成為最終受讓方的,所交納保證金自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書面審核確認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nèi)無息原路返還; | ||||||
四、信息公告期及交易方式 | |||||||
掛牌期滿后若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 )A.不變更條件,按照 個工作日為一個周期延長掛牌,最多不超過3次。 | ||||||
( )B.變更信息披露條件,重新公告。 | |||||||
(√)C.終止信息披露。 | |||||||
掛牌期滿后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 | (√)自主報價。 | ||||||
掛牌期滿后若征集到兩家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 | (√)A.選擇網(wǎng)絡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B.選擇拍賣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C.選擇招投標(評審)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D.選擇其他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 | |||||||
五、轉讓方承諾 | |||||||
本轉讓方現(xiàn)對貴州陽光產(chǎn)權交易所有限公司進行委托,擬將我方持有的轉讓標的公開轉讓,按貴州陽光產(chǎn)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就本公告內(nèi)容在其網(wǎng)站及相關媒體上公開發(fā)布的產(chǎn)權轉讓信息并組織實施。本轉讓方依照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做如下承諾: | |||||||
1.本次產(chǎn)權轉讓的相關是我方真實意愿表示,轉讓的產(chǎn)權權屬清晰,我方對該產(chǎn)權擁有完全的處置權且實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條件; | |||||||
2.我方轉讓產(chǎn)權的相關行為已履行了相應程序,經(jīng)過有效的內(nèi)部決策,并獲得相應批準; | |||||||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確認表》及附件資料內(nèi)容完整、有效,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 |||||||
4.我方在轉讓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產(chǎn)權交易市場的相關規(guī)則,按照有關要求履行我方義務。 | |||||||
我方保證遵守以上承諾,如違反上述承諾或有違規(guī)行為,給交易相關方造成損失的,我方愿意承擔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jīng)濟賠償責任。 | |||||||
六、意向受讓方享有權力及義務 | |||||||
意向受讓方享有以下權利: (1)有權要求了解本次產(chǎn)權轉讓標的的詳細資料; (2)有權要求轉讓方提供更詳細的資料或就有關問題做出答復; (3)有權要求對標的進行實地考察或詳細勘察。 同時意向受讓方負有如下義務: (1)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規(guī)則的有關規(guī)定; (2)對所了解到的本次產(chǎn)權轉讓標的涉及的商業(yè)機密保密。 (3)經(jīng)貴州陽光產(chǎn)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公開程序征集到意向受讓方,但未與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簽訂交易合同的,意向受讓方與轉讓方不得私下達成交易。 | |||||||
七、附注:貴州陽光產(chǎn)權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證金交退有關須知 | |||||||
1.出現(xiàn)下列情形意向受讓方可申請退還保證金: (1)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或國資監(jiān)管機構明確交易方式及受讓方的致函送達本所起4個月仍未組織項目交易; (2)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對意向受讓方實質(zhì)性審查后未達到求購方條件或參加競價未能成功; (3)國資監(jiān)管部門認為其他應退還保證金的行為。 除以上情形外,意向受讓方按規(guī)定繳納保證金后,不得隨意要求退還保證金。 2.意向受讓方存在下列行為的,本所將不予退還其所繳納保證金: (1)中途無故退出轉讓程序的; (2)在交易過程中惡意串通或惡意競價,擾亂正常交易秩序的; (3)違反《合同法》、《擔保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 本所作出不予退還保證金決定的,本所將與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進行協(xié)商。 3.本所作出不予退還保證金決定,該保證金由本所暫行保管,待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憑相關司法機構作出的生效裁決,并通過司法執(zhí)行程序向本所申請協(xié)助執(zhí)行裁決要求支付補償金時,我所將按照有效判決或裁定執(zhí)行。 4.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應于本所作出不予退還保證金之日起,兩年內(nèi)向司法機構提出申請(向法院提起訴訟或是向仲裁委申請仲裁),并將有關部門的受理意見以書面報至本所,本所將繼續(xù)保管該保證金直至司法機構作出判決或裁定,以有利于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對其損失的追償;若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怠于行使權利,本所暫行保管保證金的責任隨之消滅,并依意向受讓方的申請將扣除該標的應交納的服務費后的剩余保證金依法退還意向受讓方。 在交易過程中,如出現(xiàn)以上情況,貴州陽光產(chǎn)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將遵照本須知進行辦理。上述條款將在意向受讓方進行求購登記時予以書面告知。本所不對退還保證金的結果做出任何保證和承諾。 | |||||||
項目聯(lián)系人:張經(jīng)理 聯(lián)系電話:18198600676 |
4.意向受讓方報名應提交資料清單(企業(yè)法人).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