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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靈達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債權轉讓
2020-10-26
標的名稱 | 貴州靈達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債權轉讓 | |||||||
項目編號 | YG-JRZC-2020008 | 轉讓底價 | 2200萬元 | |||||
掛牌起始日期 | 2020年10月26日 | 掛牌截止日期 | 2020年11月20日 | |||||
掛牌公告期 | 20個工作日 | 發(fā)布媒體名稱 | 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網站、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微信公眾號、貴州都市報 | |||||
標的所在地 | 北京路19號新華苑A棟 | 類別 | 債權轉讓 | |||||
一、轉讓方簡況 | ||||||||
轉讓方基本情況 | 轉讓方名稱 | 貴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直屬支行 | ||||||
注冊地(住所) | 貴州省貴陽市云巖區(qū)瑞金北路75號天源大廈1層2號 | |||||||
法定代表人 | 陳勁 | |||||||
注冊資本 | ||||||||
經濟類型 | ||||||||
公司類型(經濟性質) |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國有控股) | |||||||
所屬行業(yè) | 金融 | |||||||
組織機構代碼 | 915201007660544402 | |||||||
經營規(guī)模 | ||||||||
債權轉讓行為批準情況(如有) | 國資監(jiān)管機構 | |||||||
所屬集團或主管部門名稱 | ||||||||
組織機構代碼 | 9152010021449398XY | |||||||
批準單位名稱 | 貴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決議類型 | 專題會議紀要(貴行專議〔2020﹞71號) | |||||||
內部審議情況 | 同意通過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掛牌,以債權轉讓方式處置已核銷貸款。 | |||||||
二、債權簡況 | ||||||||
公告信息 | 債務人 | 貴州靈達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 ||||||
債權本金余額 | 1751.54萬元 | |||||||
累計欠息 | 2051.61萬元 | |||||||
本息合計 | 3803.15萬元 | |||||||
是否存在經登記的擔保物權 | 是 | |||||||
資產評估情況(如有) | 評估機構 | 開元資產評估有限公司 | ||||||
核準(備案)機構 | ||||||||
核準(備案)日期 | ||||||||
評估基準日 | 2020年4月30日 | |||||||
轉讓標的對應評估值 | 1653.52萬元 | |||||||
重要披露事項 | 1、債權來源: 2010年9月13日貴陽市商業(yè)銀行直屬支行(現更名為:貴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直屬支行)與貴州靈達房地產開發(fā)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為:貴州靈達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簽訂《貴陽市商業(yè)銀行借款合同》,合同編號J134012010091301,借款金額為4000萬元,借款期限2010年9月13日至2013年9月13日止;由于債務人未能按期履行還款義務,現擬將該筆債權對外公開轉讓。 2、擔保情況: 抵押擔保:2010年9月13日貴陽市商業(yè)銀行直屬支行(現更名為:貴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直屬支行)與貴州靈達房地產開發(fā)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為:貴州靈達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簽訂《貴陽市商業(yè)銀行抵押合同》,合同編號D134012010091301,貴州靈達房地產開發(fā)股份有限公司用位于北京路19號新華苑A棟房產作為抵押擔保。 3.訴訟情況: 貸款逾期后,貴陽銀行于2014年2月向貴陽市云巖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取得勝訴判決后立即申請執(zhí)行,因抵押物被深圳市公安局經濟偵查局查封,人民法院無法啟動執(zhí)行程序; 4、存在的問題:(1)抵押物涉及查封已持續(xù)多年;(2)抵押物存在長期租賃關系,租期較長且存在轉租行為:(3)貴州靈達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已無經營活動,股權、債務糾紛情況復雜; 5、其他重要披露事項:(1)本項目存在的風險及瑕疵請意向受讓方與項目負責人聯(lián)系,自行對該項目情況進行盡職調查,自行評判購買風險;(2)債權轉讓相關稅費、交易服務費、手續(xù)費等一切費用均由受讓方承擔。 | |||||||
三、交易條件與受讓方資格條件 | ||||||||
價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與轉讓相關其他條件 | 1、本項目掛牌公告期間,轉讓方會對意向受讓方實施盡職調查給予必要的配合與支持。意向受讓方需詳細閱讀有關備查資料。須自行對轉讓標的進行全面審慎的了解,一經遞交受讓申請,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轉讓標的的全部現狀及瑕疵,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成為受讓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及擔保情況等方面的瑕疵等為由退還標的或拒付價款。如不能接受上述事實的則所繳保證金轉為違約金不予退還; | |||||||
2、為保護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轉讓方在此做出特別提示,意向受讓方一旦受讓申請且交納保證金就對如下內容作出承諾: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種情形,將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轉讓方和產權交易機構可扣除受讓方或競買人的保證金,作為對相關方的補償,保證金不足以補償的,相關方可按實際損失繼續(xù)追訴。(1)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即在掛牌底價基礎上進行自主報價:a意向受讓方未進行有效報價的;b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因其原因未簽訂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即為競買人:a競買人單方撤回受讓申請的;b競買人未按產權交易機構規(guī)定按時提交競價文件的;c在競價中各競買人均未有有效報價的;d競買人通過競價方式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照產權交易有關規(guī)則簽訂交易合同的。(3)違反交易保證金的有關規(guī)定或其他違規(guī)違約情形的。 | ||||||||
3、受讓方按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關于債權交易服務費收取標準繳納交易服務費 | ||||||||
4、交易服務費:本項目交易服務費用由受讓方承擔,受讓方在收到《受讓資格確認通知書》當日內,向陽光產權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務費。 | ||||||||
保證金返還 | 本項目保證金全部作為交易價款,在受讓方支付完除保證金外的剩余價款和交易服務費之后,3個工作日內由貴州陽光產權直接劃轉至轉讓方指定賬戶。 | |||||||
是否允許聯(lián)合體受讓 |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1.意向受讓方應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xù)的企業(yè)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企業(yè)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加蓋公章,三證合一的企業(yè)提供三證合一的證照復印件加蓋公章;自然人提供身份證復印件)。 | |||||||
2.受讓方應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司法解釋對受讓方資格或條件有特殊規(guī)定的,應具備規(guī)定的資格或條件。 | ||||||||
3.受讓人不得為:與標的物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包括但不限于:債務人及擔保人、債務人實際控制人、國家公務員、金融監(jiān)管機構工作人員、政法干警、資產管理公司工作人員、原債務企業(yè)管理層、國有企業(yè)債務人管理人員、參與資產處置工作的律師、會計師、評估師等中介機構人員等關聯(lián)人或者上述關聯(lián)人參與的非金融機構法人、國有企業(yè)債務人。) | ||||||||
保證金設定 | 是否交納保證金 | 是 | ||||||
交納金額(幣種) | 人民幣:200萬元 | |||||||
交納時間 | 提交報名時一并繳納 | |||||||
交納方式 | 轉賬、支票等方式(已實際到賬為準) | |||||||
五、掛牌信息 | ||||||||
掛牌公告期 | 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 | |||||||
掛牌期滿后若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A.不變更掛牌條件,按照20個工作日為一個周期延長掛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
( )B.變更掛牌條件,重新掛牌。 | ||||||||
( )C.終止掛牌。 | ||||||||
掛牌期滿后若征集到兩個或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 | (√)A.選擇網絡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B.選擇競爭性談判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C.選擇綜合評議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D.選擇其他交易方式確定受讓方。 | ||||||||
五、轉讓方承諾 | ||||||||
本轉讓方現對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進行委托,擬將我方持有的轉讓標的公開轉讓,按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就本公告內容在其網站及相關媒體上公開發(fā)布的產權轉讓信息并組織實施。本轉讓方依照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做如下承諾: | ||||||||
1、本次債權轉讓的相關是我方真實意愿表示,我方對該債權擁有完全的處置權且實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條件; | ||||||||
2、我方轉讓債權的相關行為已履行了相應程序,經過有效的內部決策,并獲得相應批準; | ||||||||
3、我方所提交的《掛牌申報書》及附件資料內容真實、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 ||||||||
4、我方在轉讓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產權交易市場的相關規(guī)則,按照有關要求履行我方義務。 | ||||||||
我方保證遵守以上承諾,如違反上述承諾或有違規(guī)行為,給交易相關方造成損失的,我方愿意承擔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 ||||||||
六、其他條款 | ||||||||
1、意向受讓方正式報名后,均視為對轉讓標的所有瑕疵及瑕疵可能引發(fā)的后果已知悉。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對轉讓標的不承擔任何瑕疵擔保責任,及由此引發(fā)的損失賠償責任。 2、轉讓方與受讓方應依法自行辦理標的轉讓所需的審批、登記等相關法律手續(xù);并自行協(xié)商交納除交易服務費以外的其他稅、費。 3、經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公開程序征集到意向受讓方,但未與轉讓方簽訂交易合同的,轉讓方與意向受讓方不得私下達成交易。 | ||||||||
七、附注: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證金交退有關須知 | ||||||||
1.出現下列情形意向受讓方可申請退還保證金: (1)轉讓方或國資監(jiān)管機構明確交易方式及受讓方的致函送達本所起4個月仍未組織項目交易; (2)轉讓方對意向受讓方實質性審查后未達到求購方條件或參加競價未能成功; (3)國資監(jiān)管部門認為其他應退還保證金的行為。 除以上情形外,意向受讓方按規(guī)定繳納保證金后,不得隨意要求退還保證金。 2.意向受讓方存在下列行為的,本所將不予退還其所繳納保證金: (1)中途無故退出轉讓程序的; (2)在交易過程中惡意串通或惡意競價,擾亂正常交易秩序的; (3)違反《合同法》、《擔保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 本所作出不予退還保證金決定的,本所將與債權持有人進行協(xié)商。 3. 本所作出不予退還保證金決定,該保證金由本所暫行保管,待債權持有人憑相關司法機構作出的生效裁決,并通過司法執(zhí)行程序向本所申請協(xié)助執(zhí)行裁決要求支付補償金時,我所將按照有效判決或裁定執(zhí)行。 4. 債權持有人應于本所作出不予退還保證金之日起,兩年內向司法機構提出申請(向法院提起訴訟或是向仲裁委申請仲裁),并將有關部門的受理意見以書面報至本所,本所將繼續(xù)保管該保證金直至司法機構作出判決或裁定,以有利于債權持有人對其損失的追償;若債權持有人怠于行使權利,本所暫行保管保證金的責任隨之消滅,并依意向受讓方的申請將扣除該標的應交納的服務費后的剩余保證金依法退還意向受讓方。 在交易過程中,如出現以下情況,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將遵照本須知進行辦理。上述條款將在意向受讓方進行求購登記時予以書面告知。本所不對退還保證金的結果做出任何保證和承諾。 5.保證金繳納賬戶: 戶名: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 賬號:2182010001201100013925 開戶行:貴陽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lián)行號 314701012181) | ||||||||
項目聯(lián)系人:張芷綺 聯(lián)系電話:1551919677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