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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貴州凱晟鋁業(yè)氧化鋁廠(凱里高速東出口南側)場地招租項目
2021-08-24
項目名稱:原貴州凱晟鋁業(yè)氧化鋁廠(凱里高速東出口南側)場地招租項目
項目編號:GP-D-ZL-2021073(72)
國資監(jiān)測編號: --
掛牌價: 26.4萬元/半年
信息披露日期:2021-08-24 至 2021-08-30
招租信息披露申報表 | ||||||
原貴州凱晟鋁業(yè)氧化鋁廠(凱里高速東出口南側)場地招租項目 | ||||||
項目編號:GP-D-ZL-2021073(72) | 信息披露期限:2021.8.24-2021.8.30 | |||||
標的情況簡介:該項目位于凱里市九寨村薅支坪賴坡干銀坳,產權證載面積為17092.4㎡。本次招租標的僅為其中的部分面積,出租面積為80畝,出租面積以公告為準。 | ||||||
標的物是否有抵押擔保情況:□ 是 ■ 否 | 標的物資產類型:□居住用房 □商業(yè)用房 ■閑置土地使用權 | |||||
備注 | ||||||
標的配套設施情況 | 水 | □是 □否 ■未安裝 | ||||
電 | □是 □否 ■未安裝 | |||||
燃氣 | □是 □否 ■未安裝 | |||||
電話 | □是 □否 ■未安裝 | |||||
光纖 | □是 □否 ■未安裝 | |||||
有線電視 | □是 □否 ■未安裝 | |||||
標的其他情況說明 | 1.租賃期間產生的所有費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擔(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費、衛(wèi)生費、水電費、營業(yè)所產生的各項稅費等)。 2.承租方未經招租方同意不得對標的進行轉租(收取轉讓費)、轉讓、轉借、分租。 3.承租方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在租賃期間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管理和使用場地,且必須制定相關安全生產責任制并對安全生產承擔完全責任。 4.承租方在租賃期限屆滿前及非招租方原因中途終止合同的,不得提出裝修補償要求,不得拆除、毀壞設施、設備或由承租人投入的裝修。 5.如遇城市改造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租賃合同不能履行時,招租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及經濟補償。 | |||||
對承租方資質的要求 | 承租方性質 | ■法人 □自然人 □ 其他組織 □以上都可以 | ||||
資格條件 | 無 | |||||
對標的使用的特殊規(guī)定和要求 | 環(huán)境衛(wèi)生 | 承租方負責維護和繳納相關費用 | ||||
安全生產 | 承租方按政府有關規(guī)定切實做好安全生產(包含解決安全隱患)、安全經營管理工作,并解決好環(huán)境衛(wèi)生、治安、消防等有關社會問題并承擔費用。 | 標的裝修需符合國家相關規(guī)定 | ||||
用途限制 | 土石及雜物臨時存放 | |||||
對租賃方式的要求 | 租期 | □1-2年 □3-5年 □6-10年 □10年以上 | 半年 | |||
租金掛牌價 | 26.4萬元/半年 | |||||
租金付款方式 | □一次性支付 □按年支付 ■按季支付 □按半年支付 □其他: | |||||
租賃押金 | 15萬元 | 1.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承租方需向招租方繳納15萬元履約保證金;因承租方自身原因造成違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 如承租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種違約情況,招租方可單方解除本合同且不予退還已收取的履約保證金,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及相關法律責任由承租方承擔: (1)承租方在租賃期內私自轉租(標的所包含的全部資產未經招租方同意不得私自轉租); (2)承租方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的支付租金,逾期超過30日; (3)承租方在租賃期間造成安全事故,對招租方造成負面影響或經濟損失; (4)非招租方原因承租方提前終止或解除合同的。 (5)租賃期滿需解除合同,承租方未將租賃場地內廢渣、土石及雜物等全部清運離場的。 2.如不存在違約情況,經招租方確認交接并認可資產無損壞缺失后,在租賃期滿交接完畢后5個工作日內應將履約保證金全額退還承租方,履約保證金不計息。 | ||||
交易保證金 | 5.5萬元 | 如進入競價程序后,交易保證金自動轉為競價保證金。交易保證金為報名時交納且交納截止時間為掛牌截止日17:00前(以銀行到帳時間為準)。本所有權從承租方交易的保證金中扣除承租方應承擔支付于本所的交易服務費用 | ||||
其他 | 1、如產生兩個或兩個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承租方,采用網絡競價方式,價高者得;2、若只有一家符合條件的報名方,經招租方審核并確認其承租資格后,報名方即為最終承租方。 | 報名資料:1、承租方為法人的,提供在有效期內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如是授權代表需提供授權代表授權書;授權代表身份證及復印件;4、意向承租方登記表;5、交易保證金須知。(上述資料均需加蓋公章) | ||||
承租方按照《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服務費標準》向交易所交納交易服務費 | ||||||
確定承租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雙方不按規(guī)定簽訂《租賃合同》的,產權交易所有權向拒簽方或違約方收取相應的交易服務費用。 | ||||||
信息披露期滿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A.不變更信息披露條件,延長5個工作日信息披露期,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B.變更信息披露條件,重新信息披露。 | ||||||
( )C.終止信息披露。 | ||||||
標的物信息披露申報人聲明 |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政策規(guī)定,本出租方同意在貴所對外進行招租信息發(fā)布和組織實施交易,并諾: 1、本出租方對所填寫的內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復印件)的準確性、完整性、公平性、合理性、規(guī)范性承擔責任;同意貴所按本申報書內容發(fā)布公告,信息公告期間,符合要求的意向承租方均可到貴所進行報名求租登記,并查閱招租標的相關信息和材料; 2、已知悉貴所的交易制度,并充分理解和認可,同意貴所按照交易制度的相關規(guī)定組織實施交易活動; 3、掛牌后,不隨意變動或無故取消所發(fā)布信息; 4、不通過其他渠道發(fā)布公告,不自行與承租方接觸或協(xié)商標的租賃事宜。 5、所申請信息披露招租的標的物未涉訴、非違章建筑。 | |||||
保證金繳納賬號 | 開戶名: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 開戶行:貴陽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賬 號:2182010001201100013925 | |||||
附注:承租方交納的保證金參照本信息披露要求以及交易保證金須知執(zhí)行 意向承租方享有以下權利 (1)有權要求了解本次招租標的的詳細資料 (2)有權要求招租方提供更詳細的資料或就有關問題做出答復; (3)有權要求對標的進行實地考察或詳細勘察。 同時意向承租方負有如下義務: (1)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規(guī)則的有關規(guī)定; (2)對所了解到的本次招租涉及的商業(yè)機密保密。 | ||||||
項目聯(lián)系人:王玲 潘經理 聯(lián)系電話:0855-8585199 0851-867931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