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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息烽縣小寨壩安置用房轉讓項目
2023-08-18
項目名稱:貴陽市息烽縣小寨壩安置用房轉讓項目
項目編號:QYZC-2023-04
掛牌價格: 人民幣102086461.00元(大寫:壹億零貳佰零捌萬陸仟肆佰陸拾壹元整)
掛牌時間:2023-08-18 至 2023-09-14
標的名稱 | 貴陽市息烽縣小寨壩安置用房轉讓項目 | |||||||
標的類別 | 資產權益 | 掛牌底價 | 人民幣102086461.00元(大寫:壹億零貳佰零捌萬陸仟肆佰陸拾壹元整) | |||||
掛牌起始日期 | 2023年8月18日 | 掛牌截止日期 | 2023年9月14日 | |||||
掛牌公告期 | 20個工作日 | 發(fā)布渠道名稱 | 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官方網(wǎng)站 | |||||
一、轉讓方簡況 | ||||||||
轉讓方 基本情況 | 轉讓方名稱 | 息烽縣園區(qū)建設服務中心 | ||||||
注冊地(住所) | 貴州省貴陽市息烽縣永靖鎮(zhèn)坪上工業(yè)園區(qū)電子商務運營中心五樓 | |||||||
負責人 | 彭順 | |||||||
機構類型(經(jīng)濟性質) | 事業(yè)單位(非法人) | |||||||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 | 12520122565027307G | |||||||
項目轉讓決策情況 | 批準單位名稱 | 息烽縣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管理委員會 | ||||||
決議或決策類型 | √批復 □股東會決議 □董事會決議 □總經(jīng)理辦公會決議 其他 | |||||||
審議或批復情況 | 《貴州息烽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管理委員會2023年第5次主任辦公會議紀要》(息經(jīng)開議〔2023〕5號)同意對上述貴陽市息烽縣小寨壩安置用房轉讓項目對外公開轉讓 | |||||||
二、項目簡況 | ||||||||
項目概況 | 項目標的 | 本次擬轉讓位于息烽縣小寨壩鎮(zhèn)南山大道、南大街南山安置區(qū)、大干溝南山安置區(qū)共計443套安置房的使用權、收益權及其相關附屬權益。項目總建筑面積為34735.12㎡、市場單價為2939元/㎡,該項目權利人為息烽縣園區(qū)建設服務中心。 | ||||||
項目地點 | 息烽縣小寨壩鎮(zhèn)南山大道、南大街南山安置區(qū)、大干溝南山安置區(qū) | |||||||
項目內容 | 1.建筑結構:混合結構; 2.設施設備:步梯、水電、消防、通訊等設施齊全; 3.新舊程度:建成于2018年,按支線法測算成新率為90%; 4.使用及維護狀況:目前處于閑置狀態(tài),維護狀況一般,未見有明顯影響質量安全的問題; 5.層高:負1層、1層層高約3.6米,2-5層層高約為2.8米; 6.樓層:樓宇總層數(shù)5層,本次擬轉讓對象位于-1、1、2、3、4、5層; 7.規(guī)模:共計443套,總建筑面積34735.12㎡; 8.裝飾裝修:毛坯 9.地理位置:北面臨磷城北路、西面臨康達路、南面臨大干溝、東面臨川黔線。 | |||||||
項目評估情況(如有) | 評估機構 | 貴州瑞普房地產資產評估事務所 | ||||||
核準(備案)機構 | / | |||||||
核準(備案)日期 | / | |||||||
評估日期 | 2023年8月8日 | |||||||
轉讓標的對應評估價 | 人民幣102086461元(大寫:壹億零貳佰零捌萬陸仟肆佰陸拾壹元整),單價2939元/㎡ | |||||||
重要事項披露 | (一)本項目所涉及的443套安置房的使用權、收益權及其相關附屬權益的合法性、有效性、可能存在的風險及瑕疵請受讓申請人自行對該項目情況進行審慎的盡職調查,自行評判購買風險。如需查閱項目相關資料,請與轉讓方項目負責人聯(lián)系?! ?nbsp; (二)本項目在轉讓過程中產生的相關稅費由買賣雙方按照有關規(guī)定各自承擔,交易服務費由受讓方承擔。 (三)意向受讓方交易保證金交納即視為申請受讓報名成功,同時亦視為對項目有完全充分的了解,對項目可能存在風險及瑕疵完全接受。 (四)本項目為整體轉讓,不接受項目拆分轉讓。 (五)本項目已完善土地性質變更的相關前置手續(xù)。 | |||||||
三、交易條件及交易保證金設定 | ||||||||
交易相關條件 | 價款支付方式 | 首期交易價款按照成交價的5%支付,具體支付方式以交易合同約定為準 | ||||||
轉讓條件 | 1.本項目掛牌公告期間,轉讓方會對受讓申請方實施盡職調查給予必要的配合與支持。受讓申請方可詳細查閱有關備查資料,自行對轉讓標的相關權益進行全面審慎的了解,一經(jīng)遞交受讓申請,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轉讓標的的全部現(xiàn)狀及瑕疵,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成為受讓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及擔保情況等方面的瑕疵等為由拒簽項目交易合同或拒付交易服務費,否則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不予退還。 | |||||||
2.為保護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轉讓方在此做出特別提示,受讓申請方一旦遞交受讓申請且交納保證金,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種情形,將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轉讓方和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可扣除受讓方或競買人的保證金,作為對相關方的補償,保證金不足以補償?shù)?相關方可按實際損失繼續(xù)追訴:(1)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即在掛牌底價基礎上進行自主報價:a受讓申請方未進行有效報價的;b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因其原因未簽訂交易合同的;(2)違反交易保證金的有關規(guī)定或其他違規(guī)違約情形的。 | ||||||||
3.本項目服務費由受讓方承擔。本項目服務費為:人民幣800000.00元(捌拾萬元整)。 | ||||||||
4.受讓方在受讓資格確認之日起 3 個工作日內,需與轉讓方簽訂交易合同。 | ||||||||
是否允許聯(lián)合體受讓 | 否 |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1.意向受讓方應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xù)的企業(yè)法人(企業(yè)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加蓋公章,三證合一的企業(yè)提供三證合一的證照復印件加蓋公章及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加蓋公章)。 | |||||||
2.受讓方須書面承諾在“信用中國”網(wǎng)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詢中未被列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如被列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中的受讓人取消其受讓資格,并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責任及后果。(報名時需提供承諾函加蓋公章,承諾函格式自擬) | ||||||||
保證金設定 | 是否繳納交易保證金 | 是 | ||||||
交易保證金交納金額 | 人民幣100萬元 | |||||||
交易保證金交納時間 | 掛牌公告有效期內(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 | |||||||
交易保證金交納賬戶 | 開戶行:貴陽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戶名: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 保證金賬號:2182010001201100013925 | |||||||
交易保證金交納方式 | 銀行匯款、網(wǎng)銀轉賬(以上述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賬戶到賬時間為準) | |||||||
交易保證金交納相關事項 | 1.受讓申請方按標的掛牌公告的約定金額交納保證金至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指定賬戶,即視為受讓申請方接受標的的交易條件,并以不低于掛牌底價受讓交易標承諾的確認。 2.受讓申請方被確定為最終受讓方的,交易合同簽訂后,受讓方所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先行抵扣交易服務費(保證金不足的需先行補足交易服務費),剩余部分由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無息原路返還受讓方。 3.受讓申請方未能成為最終受讓方的,所交納的交易保證金自轉讓方書面審核確認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無息原路返還。 | |||||||
四、掛牌信息 | ||||||||
掛牌公告期 | 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 | |||||||
掛牌期滿后若未征集到受讓申請方 | ( √ )A.不變更掛牌條件,按照 5 個工作日為一個周期延長掛牌,延期最多不超過 次。 | |||||||
( )B.變更掛牌條件,重新掛牌。 | ||||||||
( )C.終止掛牌。 | ||||||||
掛牌期滿后若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 | ( √ )A.在掛牌底價的基礎上協(xié)議交易/自主報價。 | |||||||
( )B.補登公告7個工作日后,若無新的受讓申請方,采取協(xié)議交易/自主報價。 | ||||||||
掛牌期滿后若征集到兩個或兩個以上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 | ( )A.選擇網(wǎng)絡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B.選擇競爭性談判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C.選擇綜合評議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D.選擇其他交易方式(競爭性磋商)確定受讓方。 | ||||||||
最終受讓方受讓資格確認 | 1.若本項目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以轉讓方出具的《受讓方資格確認函》下發(fā)時間為準。 | |||||||
2.若本項目征集到2個及2個以上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以競爭性磋商結束后的《成交結果通知書》下發(fā)時間為準。 | ||||||||
五、轉讓方承諾 | ||||||||
本轉讓方委托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將我方持有的轉讓標的對外公開掛牌轉讓,按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就本次確認的內容在其官方網(wǎng)站及相關媒體上公開發(fā)布的轉讓信息并組織實施交易。本轉讓方依照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做如下承諾: | ||||||||
1.本次項目轉讓的相關內容是我方真實意愿表示,我方對該項目使用權、收益權及相關附屬權益不存在任何限制條件; | ||||||||
2.我方轉讓項目的相關行為已履行了相應決策程序,經(jīng)過有效的內部決策,并獲得相應批準; | ||||||||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確認表》及附件資料內容真實、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 ||||||||
4.我方在轉讓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的相關交易規(guī)則,按照有關要求履行我方義務。 | ||||||||
我方保證遵守以上承諾,如違反上述承諾或有違規(guī)行為,給交易相關方造成損失的,我方愿意承擔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jīng)濟賠償責任。 | ||||||||
六、受讓申請方享有的權利及義務 | ||||||||
受讓申請方享有以下權利: (1)有權要求了解本次轉讓標的的詳細資料; (2)有權要求轉讓方提供更詳細的資料或就有關問題做出答復; (3)有權要求對標的進行實地考察或詳細勘察。 受讓申請方負有以下義務: (1)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政策和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交易規(guī)則的有關規(guī)定; (2)對所了解到的本次轉讓標的涉及的商業(yè)機密進行保密; (3)經(jīng)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公開掛牌的項目,未經(jīng)同意,不得與轉讓方私下達成交易。 | ||||||||
七、附注: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交易保證金交退有關須知 | ||||||||
1.出現(xiàn)下列情形受讓申請方可申請退還保證金: (1)轉讓方或監(jiān)管機構明確交易方式及受讓方的致函送達本所起4個月仍未組織項目交易; (2)轉讓方對受讓申請方實質性審查后未達到受讓申請方條件或參加競爭性磋商未能成功; (3)監(jiān)管部門認為其他應退還保證金的行為。 除以上情形外,受讓申請方按規(guī)定繳納保證金后,不得隨意要求退還保證金。 2.受讓申請方存在下列行為的,本所將不予退還其所繳納保證金: (1)中途無故退出交易程序的; (2)在交易過程中惡意串通,擾亂正常交易秩序的; (3)違反《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 (4)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約定時限與轉讓方簽訂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約定足額支付交易價款的; (5)意向受讓方提供虛假、失實材料造成轉讓方或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損失的; (6)提出申請并交納交易保證金后未按照項目信息披露內容參與后續(xù)交易的; (7)其他無故不配合交易或無故放棄受讓行為的; (8)意向受讓方通過獲取轉讓方或標的企業(yè)的商業(yè)秘密,侵害轉讓方合法權益的; (9)意向受讓方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相關規(guī)定給轉讓方造成損失的。 (10)信息披露內容約定不予退還保證金的其他情形; 保證金金額不足以彌補轉讓方、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損失的,利益受損方可以向有過錯的意向受讓方進行追償。 3.本所作出不予退還保證金決定,該保證金由本所暫行保管,交易雙方對退還保證金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置,未約定的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4.任何一方向法院提起訴訟,須將有關部門的受理意見以書面報至本所,本所將繼續(xù)保管該保證金,待產權持有人憑相關司法機構作出的生效裁決,并通過司法執(zhí)行程序向本所申請協(xié)助執(zhí)行裁決要求支付補償金時,我所將按照有效判決或裁定執(zhí)行。 5.在交易過程中,如出現(xiàn)以上情況,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將遵照本須知進行辦理。上述條款將在意向受讓方進行求購登記時予以書面告知。本所不對退還保證金的結果做出任何保證和承諾。 | ||||||||
項目聯(lián)系人:胡宇翔、楊政坤 聯(lián)系電話:0851-86790766 |
4.意向受讓方報名應提交資料清單(企業(yè)法人).xlsx